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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

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

专业办理食品证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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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办材料目录

1.名称、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变更

(1)《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原《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领新证时上缴原证);

(3)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和相关法定部门出具的变更核准证明;

(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或者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

(1)《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原《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领新证时上缴原证);

(3)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和相关法定部门出具的变更核准证明;

(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或者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3.住所、地址门牌号变更(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

(1)《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原《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领新证时上缴原证);

(3)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或者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4.主体业态、经营项目、布局流程或外设仓库地址变更

(1)《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原《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领新证时上缴原证);

(3)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4)变更后的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5)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6)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或者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申办材料要求

1.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须真实、有效、合法;封面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签名)。

2.申请资料一式一份,统一用A4纸打印(图纸例外)。

3.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应同时出示原件供核对,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或文字说明,或在复印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修改日期。

4.填写申请书应当字迹工整,使用钢笔或签字笔(蓝色或者黑色)。

三、办理程序

四、行政许可有效期

变更后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变更许可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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